各显妙招!8大行业国有科技型企业混改,有何方法?
文|王娜(国际商务硕士,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知本咨询混改研究院主管研究员)
编辑|亿亿
在我国国有科技型企业混改中,央企科技型企业是混改先锋队,引领我国国有科技型企业混改的发展方向。
这些央企科技型企业行业分布相对集中,主要集中于关乎国计民生的军工、通信、电力、石油化工、建筑、机械、冶金、电子等行业。
目前国资委已经明确了向石油、天然气、电力、军工等重点领域推动混改的方向,涉及混改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
可见,不同行业的国企是否混改,混改力度、深度均有所不同。
因而,并非所有的国有科技型企业都适合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并非所有的国有科技型企业都适合同一种混改方案。
应该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来选择是否混改,以及确定混改方案,不能搞大锅饭。
因而,传统行业、新兴行业如何推进混改?
不同行业混改方案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应该是国有科技型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
我们选取了8个不同行业混改案例,并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探究不同行业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如何实现混改?
新能源、智慧交通、军工、生物医药、高端制造、工业气体、汽车制造等领域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混改在混改战略、混改方案等具体混改措施上有较为完善的顶层设计。
同时,这些领域的科技型企业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在推进混改时又各具特色。
杭齿前进此次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的不是“为混而混”,而是真的要有益于企业未来的发展,能够为企业带来互补资源和协同效应。
杭齿前进混改后的股权结构在股权制衡度上有所提升,在股权集中度上有所降低,股权结构优化的力度很大,但同时也保持了国有资本的控制力,防止控制权转移风险。
作为国家第一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中国宝武实现了非核心业务的“战略性有序进退”。
宝钢武钢两大央企钢铁集团合并后,新集团制定了新的发展战略方针,专注主业,辅业剥离。
宝钢气体由于并非集团主业,集团选择保留参股权,让渡控股权。
重庆重型汽车集团专用汽车作为重庆机电集团非核心主业进行混改,重庆机电集团不仅放弃了控股权,而且将实际控制权让渡给了自然人。
陕煤集团以新设公司的形式进行混改,联合民营资本成立陕西煤化工新型能源,将混改方案融入混改战略。
陕西煤化工新型能源对于陕煤集团来说既是业务领域战略布局,又是未来潜在的利润增长点,必须保证对其绝对的控制力。
联通智网科技此次混改,是为了借助外部资本和资源,共同布局新产业及融合领域,从而获得全新市场空间。
联通智网科技与9家战略投资者之间具有较强的产业链互补、战略协同效应。
中国联通将联通智网科技作为未来新的核心业务及利润增长点,需要对其进行绝对控股,拥有绝对控制权。
航天科工火箭技术公司以提供商业航天发射服务为主业,关系到国家安全与战略发展,属于非充分竞争领域的商业类国企。
在混改中,首要目标是保持国有资本控制力。
航天科工火箭技术公司引入的8家投资者,其中7家属于国有资本或者是含有国有成分的社会资本,且以引入资本为主。
天津药研院混改引入了具有国资背景的招商局集团,既能保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又能使天津药研院引入市场化机制,激发活力。
同时,招商局集团具备资金、技术、人才的强大优势,符合天津药研院引资引技引才的要求,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河南省经协供应链有限公司通过新设公司的形式进行混改,为的是布局智慧交通新领域。
因此,联合河南九九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河南经协智慧出行。
未来,智慧交通新领域将成为河南省经协供应链有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和产业支柱,加之智慧交通领域是关乎民生需求的领域,从社会效益的角度考虑,国有资本也应该保持绝对控股权。
但是,从混改的最终目标来说,最大化激活微观主体的活力,应该给予民营资本相对较高的持股比例,因而国资、民资比例为51:49。
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对不同行业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混改的政策建议如下。
1
传统重资产领域混改推进建议
首先,传统重资产领域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建议以股权转让方式推进混改,相对容易成功。
其次,充分竞争领域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混改,建议国有资本从控股降为参股。
第三,重资产领域国有科技型企业混改时,引入资金金额相对较大,建议从政策上放宽对引入资金总额的限制。
2
战略新兴领域混改推荐建议
首先,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在新兴领域资本合作成立新公司,是国有科技企业混改中国有资本布局新兴产业的成熟模式。
建议在推进此类国有科技型企业混改时,除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外,鼓励以新设公司的形式拓展新领域。
其次,战略新兴领域国有科技型企业混改以引入战略投资者、产业投资者为主。
建议在此类国有科技型企业混改时,放宽对战略投资者、产业投资者的条件限制。
第三,战略新兴领域国有科技型企业混改时,国有资本以控股为主。
一般而言,如果新领域是有关民生或需要充分考虑社会效益的领域时,建议国资进行控股。
但是考虑到民营资本在新领域的技术优势或商业管理运营优势,在股权安排时,建议给予民营资本较高的比例。
第四,军工领域国有科技型企业混改对民营资本的吸引力不足,建议此类国有科技型企业混改方式及模式能够有所突破与创新,加大对民营资本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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